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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績評量規定

教務處 / 2024-03-26 / 點閱數: 92

高雄市私立大榮劍橋國際雙語學校成績評量規定

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9 日行政會議通過

一、依據高市小教字第10130061300 號函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。

二、為規範本校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事宜,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。

三、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,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,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。

四、學習領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,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之。但每學期至多三次。

五、前項紙筆測驗評量週應配合高雄市教育局行事曆辦理。

六、學習領域平時評量之次數,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。但紙筆測驗之次數,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。

七、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,以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評量為原則。

八、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,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:

(一)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: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計。

(二)學生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:以語文、健康與體育、數學、社會、藝術與人文、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分別計算之,其中一、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;三、四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五;五、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。

(三)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、返國就讀等,依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。一、二年級之社會、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成績,以生活課程成績代之。

九、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,銷假後應予補考。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,缺考學習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十、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:

(一)因公、喪、法定傳染病請假、政府規定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,按實得分數計算。

(二)因事、病請假缺考者,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,依實得分數計算;超過六十分者,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。

十一、補考需於定期評量結束的一週內進行,如有特殊狀況需提前以書面通知教務處。

十二、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評量結果有疑義,應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,逾期不予受理。

十三、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,由授課教師辦理,並應登錄於國小校務管理系統,每學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。

十四、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:

(一)學生出缺席情形:依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、病假、曠課、公假及喪假等記錄。

(二)獎懲:依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度,記錄學生實際獎懲情形。

(三)團體活動表現:依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規範、團隊合作與人際關係等表現記錄。

(四)品德言行表現:依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敬愛人、愛整潔、守秩序、有禮貌與做環保等表現記錄。

(五)公共服務表現:依學生公共區域清掃、善行事蹟、擔任學生志工與幹部之服務精神與領導能力等表現記錄。

(六)校內外特殊表現: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、展演等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。

(七)其他:參酌學生之知能、性向、興趣等因素,並依平日行為觀察、談話紀錄、家庭訪視等記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