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榮劍橋國際雙語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20201204
一、依據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 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、109年3月31日府教務字第1090057927號函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訂定之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欲帶行動載具到校者,請至導師領取申請表 ; 未經申請報備核可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在校期間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,還有登出個人帳號。
(三)經申請核准者,一到學校應將個人行動裝置關機交給導師保管,手錶類僅限於觀看時間 ; 放學時,導師會將其行動裝置歸還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以公用行動載具通話或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......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。若有緊急狀況請告知老師或行政人員,協助連絡家長,勿自行使用行動載具跟家長聯繫。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、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。
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(八)借用學校教育載具,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,造成設備損壞,經查證屬實,損壞者須負賠償責任,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報備申請而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導師或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若使用學校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導師或學校收回。
(三)下課使用學校行動載具,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導師或學校收回。
(四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六、學生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由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七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範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